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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2001]136号
颁布时间:2001-08-13
2001年8月13日 吉地税流字[2001]13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税[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 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 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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