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所函[2001]56号
颁布时间:2001-08-23
2001年8月23日 吉地税所函[2001]5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95号)转发给你们。对四川长虹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在我省设立的销售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缴问题按此文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30日 国税函[2001]59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长虹集团的核心企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实行 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0]028号)和《关于四川 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报告》(川地税发 [200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四川长虹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该集团所属的四川长 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多产品、大集团的营销模式和体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若干 家销售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凡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 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在四川省绵 阳市由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上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