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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2001]114号
颁布时间:2001-06-18
2001年6月18日 吉地税流字[2001]1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依此 及时调整纳税定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 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 的营业税统一按 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 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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