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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
颁布时间:2001-04-26
2001年4月26日 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解决各地在财产与行为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业务问题明 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吉林省车船使用税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源泉控管,在车船使用税由交警代征后, 可一次性组织税款入库。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针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过高的实际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授权,对我省土地 增值税的预征率进行如下修订:对销售高档写字楼、高级住宅和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为1%;销售一般民用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5%;销售经济实用房和 安居工程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 为了加强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租赁办公、生产用房的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现对双 方纳税义务明确如下:凡双方以分期付款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使用人按原 值缴纳房产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产权所有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 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 “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 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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