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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吉地税流函[2001]18号
颁布时间:2001-04-16
2001年4月16日 吉地税流函[2001]1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 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需要此类发票时,请到省局统一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 购付汇联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 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 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 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 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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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爱尔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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