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返还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所字[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01-05
2001年1月5日 吉地税所字[2001]10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春三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 利润是否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实质上是企业购销活动 中取得的一部分增值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 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按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 税税率计算增值税。冲减进项税额”。因此,地税部门对企业取得的上述返还资金在 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扣除按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分离的增值税,仅就分 离后的余额并入损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上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