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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有关减免税文件的通知
吉政发[1999]27号
颁布时间:1999-10-08
1999年10月8日 吉政发[1999]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清理规范省政府有关减免税文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省 政府决定对以下有关文件和有关文件中减免税内容予以废止: 一、废止的文件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吉政 函〔1997〕129号);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免征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税的批复》 (吉政函〔1997〕13号);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上缴所得 税的批复》(吉政函〔1997〕24号);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森工(集团)总公司上缴所得税率有关问题的 函》(吉政文〔1997〕62号);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对省属军工企业继续实行扶持 政策的补充通知》(吉政办明电〔1996〕49号)。 二、有关文件的废止内容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的批复》 (吉政函〔1996〕106号)规定汽车工业园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 受国家和省市赋予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的 通知》(吉政发〔1998〕18号)第十条第一款“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满后, 如确有困难需要继续予以扶持的,经省政府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1至2年”。 第十条第三款“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逐年有所增长,对增长幅度 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四条“对专门经营扶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承担中试风险的各类企业,除各 级财政给予资本金支持外,免征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研究成果中试期间在达到工业化生产之前,免征一切税费”。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1 998〕26号)第二条第九款“企业因灾资产损失占全部资产30%以上的,按管 理权限,经当地财政、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审计部门批准,减免今明 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和有关收费(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对省属军工企业继续实行扶持 政策的通知》(吉政办发〔1996〕19号)第三条“省属军工企业应上缴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公用事业附加费、防洪 基金、出售自管国有住房收入上交等税费予以缓征或免收。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应缴 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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