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14〕18号颁布时间:2014-02-26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文件精神,自
一、2014年2月份申报期纳费人正常申报缴纳河维费,2014年3月份至2015年3月份申报期纳费人无需申报缴纳河维费。
二、省局“金税三期”后台自
三、各级稽查局从
四、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费人,如果核定了河维费及价调基金,需要重新进行核定,保证3月份征期生效;省局对查账征收纳费人的河维费及价调基金核定信息,通过省局后台统一进行维护调整,调整后数据3月份征期生效。
五、各地要做好代开发票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重新确定和维护工作。
六、各地要做好河维费和价调基金的会统核算及结账工作,确保数据核算准确无误。
七、请各地严格按照省局要求落实好省政府的缓征政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