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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4〕18号颁布时间:2014-02-26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文件精神,自201421201521,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河维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42月份申报期纳费人正常申报缴纳河维费,20143月份至20153月份申报期纳费人无需申报缴纳河维费。

  二、省局“金税三期”后台自201431201531,关闭河维费电子申报系统。纳费人补缴201431之前欠缴的河维费以及各级稽查局已立案检查发现应补缴的河维费,纳费人可到征收局窗口申报补缴。

  三、各级稽查局从201421日起不再检查河维费和价调基金征收情况。

  四、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费人,如果核定了河维费及价调基金,需要重新进行核定,保证3月份征期生效;省局对查账征收纳费人的河维费及价调基金核定信息,通过省局后台统一进行维护调整,调整后数据3月份征期生效。

  五、各地要做好代开发票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重新确定和维护工作。

  六、各地要做好河维费和价调基金的会统核算及结账工作,确保数据核算准确无误。

  七、请各地严格按照省局要求落实好省政府的缓征政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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