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省局10服务器“/省局发布/流转税处/消费税”下载)。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对企业做好新申报表使用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三、由于CTAIS系统、网上申报系统的调整工作还未完成,新申报表的启用时间由省局另行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