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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科发[2008]26号颁布时间:2008-07-18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各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成立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
    组长    赵明鹏   省科技厅厅长
    副组长  刘晓东   省科技厅副厅长
    侯志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德昌   省地税局副局长
    常秀娟   省国税局副局长
    成员    母保志   省科技厅高新处处长
    吴作章   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
    曲晨     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唐伟省   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办公室:
    主任    母保志   省科技厅高新处处长
    副主任  王建志   省财政厅企业处副处长
    曲晨     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王成波   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副处长
    成员    乔德波   省科技厅高新处
    刘玲     省财政厅企业处
    陈建华   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王旭     省国税局企业断得税管理处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省内(不含大连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确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审议《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3、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4、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三、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向领导小组提交《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3.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审查,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4.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
    6.负责受理省内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由各市科技局或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并统一申报); 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企业。
    7.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8.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予以记录,并取消其相应资格,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9.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10.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经查实后,在 5 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11、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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