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7]170号
颁布时间:2007-12-17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杆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二、银行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费用使用带有国税标识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银行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使用带有地税标识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银行代收费时不得串用国、地税发票开具。
三、各地税务机关和银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积极做好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使用前期准备工作。
四、《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由市级银行统一管理市级各银行应按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报送电子版发票使用情况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
五、《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银行自行开发并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使用。开票软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银行可自动或通过介质接收税务机关发票发售信息功能;
(二)发票开具信息能够按税务机关要求自动或通过介质上传弱旨;
(三)具有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库存管理功能;
(四)发票开具应与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唯一对应,有冲票和作废功能;
(五)具有汇总、查询和自动生成报表功能。
六、各级税务机关和银行应做好发票领购、使用、保管、验旧工作银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一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登记表及申报表的通知
下一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征免车船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