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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沈地税社函[2007]12号颁布时间:2007-06-12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缴费基数确定。《转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2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工资标准。《关于公布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个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沈劳社函[2007]27号)规定:“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392元,月平均工资为1949.33。”
  三、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执行期限: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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