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沈地税社函[2007]12号
颁布时间:2007-06-12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缴费基数确定。《转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2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工资标准。《
关于公布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个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沈劳社函[2007]27号)规定:“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392元,月平均工资为1949.33。”
三、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执行期限: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上一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所转发的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