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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7]34号颁布时间:2007-02-17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31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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