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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7]44号颁布时间:2007-03-13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辽财预[2006]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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