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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申报纳税费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127号
颁布时间:2007-04-2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适应综合征管系统上线后实际工作需要,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通知如下:
一、假日不顺延
全省统一规定的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的截止日期(15日),逢法定星期六和星期日休假日不顺延。
二、节日顺延
全省统一规定的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的截止日期(15日),逢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节日顺延,顺延的天数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该节日休假的天数。
全省统一规定的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的截止日期(15日),逢春节顺延,顺延的天数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春节休假日占用全省统一规定的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1日-15日)的实际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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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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