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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6]272号
颁布时间:2006-12-06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6]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9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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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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