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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停止使用《辽宁省XX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辽宁省XX市农、林、牧、渔特产(收购)专用发票》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6]195号
颁布时间:2006-12-30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停止使用<辽宁省XX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辽宁省XX市农、林、牧、渔特产(收购)专用发票>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辽宁省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停止发售。各基层局要对所属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
2.各基层局的税收管理员和发票管理人员要为使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要求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对照企业《发票领购簿》,清点未使用的发票,核对《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登记内容。准确无误后,由税收管理员在 “发票监制章”处剪“V”形角,并加盖“作废”戳记。《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用票单位留存一联,基层局留存一联,装入纳税人档案备查。使用金税三期软件发售的发票要在金税三期软件中按程序进行缴销。
3.各基层局要负责对所属自开发票纳税人的发票开具软件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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