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6]184号
颁布时间:2006-12-25
大东、东陵分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免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3]2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于2003年4月开始转制,先后成立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经请示省局同意,转制后按资产划转情况分别确定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免征的房产税。对2003年度已缴纳的房产税由缴纳企业在以后年度抵顶。
上一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2006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