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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75号
颁布时间:2006-12-0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我省从事保险业务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收取保险费需开具微机发票时,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发票式样。届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其它微机版保险费发票一律作废。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的发票代码为:221XXXX3051X。
四、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新版发票的发售和旧版发票的缴销等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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