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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6]200号
颁布时间:2006-12-30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车船使用税立即暂停征收。
二、各市要做好车船使用税的收尾工作。车船税的征收和管理具体办法待省人民政府明确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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