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6]270号
颁布时间:2006-12-0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查增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6]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7号)第二条“对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五款“企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的规定,对企业查增的属于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企业查增的属于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上一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