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83号)第四条:“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折旧的,……由各市制定具体备案制度和管理办法”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9号)第一条“关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缩短折旧年限问题”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