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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6]81号颁布时间:2006-06-0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认真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总局2006年5月23日-26日视频培训内容,做好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确保我省7月1日全面运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为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省局将在6月中旬进行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工作,请各地认真挑选、安排参训人员,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做好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我省金税三期信息化工程紧密融合。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由于需要细化一些内容,因此,新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以省局修改后的填报说明为准(见附件,其中电子文档中对总局的说明修改和增加内容部分是以红字标注的)。
  (二)根据总局2006年5月23日-26日视频培训精神,《通知》中“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的第“(六)”项规定不再执行,因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本年交纳工会经费收据金额之和”。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额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即应交税金及附加的借方数额。
   (四)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发生的“土地、房屋转让收入、非免税的财政补贴收入”要单独计算所得,并作为“其他所得”并入到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所得税额中,具体计算方法见填表说明。
  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辽地税所[1998]364号)从2006年7月1日起废止执行。

附件:1、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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