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定第二批辽宁省高等学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6]64号
颁布时间:2006-05-09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二批辽宁省高等学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通知》(辽教函[2006]077 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
上一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评定2004——2005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决定
下一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