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5]29号
颁布时间:2005-02-05
2005年2月5日 沈地税函[2005]29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 的批复》(辽地税函[2005]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 退税的批复
(3)
上一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