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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4]104号
颁布时间:2004-07-01
2004年7月1日 沈地税发[2004]104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 工作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的交通货物运输业从7月1日起一律使用省局开发的微机软件开具全国 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 开)》。届时用于交通货物运输业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及该发票开具软件 停止使用。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该章由市局统一刻 制,原使用的圆形发票专用章从7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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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市交通运输业统一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微机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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