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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自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3]94号
颁布时间:2003-09-23
2003年9月23日 沈地税函[2003]94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自用发票的管理程序,加强对企业自用发票的审核、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现将企业自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票样审核、审批、印制、销售、检查 和缴销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是申请发票的单位首先向所属基层局提出书面申请,携带冠有本单位名头 的发票票样、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 件到所属基层局,由基层局审核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自用发票企业的标准,审核发票 票样,按季度审核用票数量。审核同意后,填写一式四联的《企事业发票申请单》 (见沈地税发[2003]10号文件),报送到市局发票管理所审批。 二、基层局自受理企业发票印制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报送市局发票所。经市局审批 后核定发票价格,并通知所属基层局,待发票印制款项到达市局发票所帐户后,向承 印发票定点印刷厂下达《发票印制领用通知单》。其中,微机发票的计划再经由市局 向省局报送印制计划。 三、发票印制完工后,市局将发票成品、完工报告及发票票样通报并转送基层局。 所属基层局在接到情况通报后,通知用票单位(用票单位携带《企事业发票申请单》 第二联主管基层局留存联及发票购领簿)到基层局办理发票销售登记手续,将发票发 售情况登记在用票单位的发票购领簿相应的“自用发票登记栏”和《企事业发票申请 单》第二联中,视同发票销售。然后,将发票发售情况录入征管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 基层局将每户自用企业的申请手续、市局发票所转送的材料及《企事业发票申请单》 第二联主管基层局留存联作为该次发票审批的一整套手续存档。 四、再次申请印制发票的用票单位必须填写前期印制发票使用情况表(见沈地税 发[2003]10号文件)。所属基层局对前期印制发票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检 查,提出意见后再报批。如检查发现该企业发票管理存在问题,基层局须按规定进行 处理,不允许该企业继续使用自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五、基层局应加强对企业自用发票的管理,应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使用发票和保 管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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