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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建筑安装业和销售不动产业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4]56号
颁布时间:2004-04-06
2004年4月6日 沈地税发[2004]56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发票管理工作,合理规范发票式样,提高发票的现代化管 理水平,更好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根据省局要求,决定在我市建筑安装业和销售不动 产业使用微机打印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微机发票”)。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微机发票的使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使用微机打印发票。 1.建筑安装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等经营活动。 2.销售不动产:从事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它土地附着物、无偿赠送不 动产、连同不动产一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股权等经营活动。 二、微机发票及发票软件安装的使用要求 微机发票的行业类别通过不同的发票软件确定。 1.经核定使用何种发票的用票单位,只能安装使用该类发票软件开具微机发票。 原则上一户企业只能安装使用一类发票软件。 2.安装发票软件时应设定开具发票最大金额限度,其金额限度参照该类手工发 票的金额限度。 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根据代开发票的行业种类选择相应的软件开具微机发票。 三、微机发票启用时间 微机发票使用后替代以下发票: 1.建筑业:《辽宁省建筑业统一发票》。 2.销售不动产业:《辽宁省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微机发票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使用,同时上述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旧 版发票从2004年5月1日起不再印制。 四、微机发票的开具 涉及以上两个行业微机发票的使用采取税务机关代开方式。税务机关为申请人开 具发票的同时,收取工本费(三联发票0.35元/组,五联发票0.55元/组), 并提供工本费定额发票。开具发票后,将需留存的全部资料附于发票存根联后,并按 照发票种类和发票号码装订成册,归档留存。 五、微机发票软件的安装与操作培训 市局信息中心指导各基层局进行发票软件的安装并进行应用培训。目前,各基层 局可以使用该软件打印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发票。 六、其他事项 1.各基层局从4月12日起可报送微机发票领购计划。 2.使用微机发票后涉及以上两个行业的发票管理方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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