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3]第221号
颁布时间:2004-04-01
2004年4月1日 辽国税发[2003]第22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 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3)
上一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