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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3]231号
颁布时间:2003-07-11
2003年7月11日 沈国税函[2003]231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 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国税明电[2003]23号)转发给你们,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各分局要严格按本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对开具、取得手写版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企业进行严格监控,对利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代开,偷、骗税的企 业,要严格按本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局。 二、对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协查,各征管分局、县(市)局应当自发 现手写版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现有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商贸企业 取得手写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后2日内通过本局金税协查系统发起有疑问类型的委托协 查;各稽查分局应当自发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2日内通过市局金税协查系 统发起有疑问类型的委托协查。 三、对于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委托协查的岗责划分、具体工作程序和要 求,按照《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制度(试行)》(沈国税发[2002] 155号)的规定执行。发起委托协查的单位应在收到协查结果后5日内通知受票方 企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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