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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型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1]101号
颁布时间:2001-07-31
2001年7月31日 沈国税发[2001]101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为落实《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确保金税工程畅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 38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从2001年8月15日起,对我市年销售额在200万 元以下的小型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纳入检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 2000年1月至2001年7月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纳税人法人代表真实身份与纳税资料记录不符; 2.有偷税行为或销项环节出现虚开发票、隐藏销售额行为,进项环节出现虚假 票抵扣行为的; 3.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税负低于0.3%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 4.纳税人不能够或不能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进销、收付、盈亏、结存等涉税 资料,未能按规定设置账簿,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7.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包括妨碍金税工程抄报税工作)或缴纳税 款的。 经本次清理检查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两年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 规定标准,均不得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清理检查结束阶段工作,及时清缴划转企业税款,收缴增值 税专用发票和金税两卡,并认真做好划转企业在划转前后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报税、认证工作。 专项检查于10月20日结束,10月30日将检查总结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市局对本次清理工作将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子以通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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