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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143号
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辽国税一[1995]1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 [1995]22号),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了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 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 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 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 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 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____年__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应交增值税: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1 * 2.销项税额 2 出口退税 3 进项税额转出 4 转出多交增值税 5 6 7 3.进项税额 8 已交税金 9 减免税款 1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13 14 4.其末未抵扣数(用“-”号填列) 15 * 二、未交增值税: 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 16 * 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 17 3.本期已交数 18 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 19 * 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 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 记录填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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