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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7]81号
颁布时间:1997-04-15
1997年4月15日 沈国税一字[1997]8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112号)的精神,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等问题,经研 究,重新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具备的条件和范围,仍按市国税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沈国税一字[1994]03 号)、《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国税一字[1995]357号) 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福利企业所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收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7 年底。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按以下程 序给予办理。 1.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福利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 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福利企业应于月终后10日内将《福利企业返还增值税审批表》 及税收缴款书一同报所在地福利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地国税局, 各基层局审核后上报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审批后,由各基层局将应退税款集中返给 市民政局工业管理处(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北市办事处,账号: 5502260056-45)。 2.市民政局工业管理处要及时将税款再返给各区、县(市)福利企业主管部门, 然后由区、县(市)福利企业主管部门将所退税款返还福利企业。 四、各基层局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对1997年1月1日以前欠 缴的税款要加强催缴,在今年缴纳的欠税,按本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 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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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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