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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183号
颁布时间:1995-07-03
1995年7月3日 沈国税一字[1995]18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 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是指掺兑量重量占原料30%(含)以上的砖、 瓦、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温喷射水泥等建材产品。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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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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