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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358号
颁布时间:1995-12-18
1995年12月18日 沈国税一字[1995]35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财驻辽监字[1995] 119号)转发给你们,请在1996年3月末前依据通知规定,对从事废旧物资经 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5年内实现实缴的增值税开具征税证明单。 附件: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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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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