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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沈税一字[1994]167号
颁布时间:1994-05-21
1994年5月21日 沈税一字[1994]16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 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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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部分优惠政策停止和沿续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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