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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税一[1994]147号
颁布时间:1994-08-19
1994年8月19日 辽税一[1994]147号 各市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 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使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期初存货的清理核实工作,上报期初库存的时间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超 过10月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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