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4]34号
颁布时间:1994-12-23
1994年12月23日 沈国税一字[1994]3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计算:“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所应缴纳的增值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文件字第007号、00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的通知规定,就上述两项基金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单位1994年1月至8月份收取的“电力建设 基金”和“三峡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在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在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统一进行结算。 二、1994年9月1日以后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一律在供电环节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分摊进项税额。 三、“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地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所属供电单位收取的,由各电业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单位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从1994年9月1日起在各电业局全额计税后,其相应的销售额、销项税额、 已纳税额,不再填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统计表》,也不作电网统一 结算增值税的依据。 (3)
上一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境内所属电厂征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