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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农业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通知
沈税票字[1994]151号
颁布时间:1994-05-09
1994年5月9日 沈税票字[1994]15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市局沈税一字 (94)129号文件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及增值 税抵扣的管理,由市局票证所统一式样,套印辽宁省沈阳市“发票监制章”的《农业 产品收购凭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作为收购单位结算合法凭证和抵扣税款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印制的《农业产品收购凭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发票联一律浅 黄色底纹纸,联式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由收购单位存查,第二联为发票联 浅黄色底纹纸,作收购单位付款凭证,第三联为收购凭证黑色,由出售单位(个人) 存查,第四联为统计凭证联红色,作收购单位记账用。 二、原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收购废旧金属使用《废钢铁现金收购凭证》,《废有色 金属现金收购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收购废旧金属以外的其它物资使用《废旧物资 收购凭证》。 三、新的统一收购凭证自1994年5月15日起发售执行,农业产品收购凭证 及废旧物资、废旧金属收购凭证用于向社会民间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及废旧物资时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金。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税金。企业自制的 收购凭证文到之日停止使用。 四、用票单位和个人需用“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的收购凭证,应填写发票 购领申请单,携带《发票购领薄》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之后到沈阳市税务局票证 管理所窗口购买(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20号即沈阳空军第一招待所院内)。 五、对用票单位用量大,需要印制本单位名称的,可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税 务机关审核,到市税务局票证管理所批准印制,并直接与市局票证所结算。 六、为了方便单位与个人购买农业产品收购凭证,各局按季度提报计划,到市局 票证所领回就地销售,同时按市局票证所要求及时结算,及时报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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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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