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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328号
颁布时间:1995-11-09
1995年11月9日 沈国税一字[1995]32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取得的定额运费发票、客运发票,不能作为计算 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 纳税人购人货物支付运费中所含的建设基金,允许按10%扣除率计算抵扣税款, 仅指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建设基金,并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铁路工附业征税具体事项,市局另行发文明确。 三、关于期初存货税金的核定,抵扣等事宜,仍按[沈国税一字(1995) 25号]文件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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