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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357号
颁布时间:1995-12-18
1995年12月18日 沈国税一字[1995]35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近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一(1995)53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税 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征税的问题 对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而由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如企业在销货发 票上全额反映的,应全额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否则,只对保险公司返还给企业 或由企业坐扣的代办费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电业部门收取的价外费用征税问题 对电业部门在目录电价之外向用户收取的“一户一表管理费”、“配电工程费”、 “电度表赔偿费”,应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的下脚废料征税问题 对企业销售的下脚废料,应按其所属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1.民政福利企业安置的智力残疾者,可计算残疾人的比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民政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能享受先征后 退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除第四条第二款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各条均从1995 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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