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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的规定
沈税一字[1994]297号
颁布时间:1994-09-02
1994年9月2日 沈税一字[1994]29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税务局: 针对各分局及企业反映的税政问题,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增值税 1.关于豆粕征税问题。副食工业企业以外购豆粕为原料,生产副食品并取得普 通发票,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2.关于鲜牛奶征税问题。外购的牛奶工业企业经消毒、装袋销售的鲜牛奶(含 散奶)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牛奶场以自属的牛奶,经消毒、装袋销售的鲜 牛奶,可视为农业初级产品不征收增值税。牛奶公司系统内的牛奶经消毒、装袋销售 的鲜牛奶亦比照执行。 营业税 1.关于混岗作业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的规定,对集体职工在全民企业混岗作业,由全民企业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集体 职工及厂办集体企业(包括厂办劳动服务公司、生活服务公司)的劳务者,暂不征收 营业税。 2.关于儿童游艺项目征税问题。对公园、动(植)物园儿童游艺项目,暂按 “文化体育业”税目,以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以上各条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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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流转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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