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3]第575号
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辽国税函[2003]第57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8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境内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
下一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