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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4]第13号
颁布时间:2004-01-01
2004年1月1日 沈国税函[2004]第13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 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3]575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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