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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2]127号
颁布时间:2002-11-01
2002年11月1日 辽国税发[2002]12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 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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