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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有中直股份的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辽国税函[2002]302号
颁布时间:2002-10-01
2002年10月1日 辽国税函[2002]302号 丹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有中直股份的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请示》(丹国税发[2002]46号)收悉。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和企业体制改 革的不断深入,为了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 局,对新办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标准,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同时为所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国税机关核 准,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的相关免税的规定执行。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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