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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准具有使用辽宁省沈阳市商业零售发票百元版普通发票资格或具有使用企业衔头发票资格纳税人的函
沈国税函[2002]199号
颁布时间:2002-11-01
2002年11月1日 沈国税函[2002]199号 各分局、县(市)局: 经研究批准康平县自来水公司等纳税人(详见附件)具有使用《辽宁省沈阳市商 业零售发票》百元版普通发票资格或具有使用企业衔头发票资格。 附件1:具有使用商业零售发票百元版普通发票资格纳税人名单 纳税人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 康平县自来水公司 康平县局 附件2:具有使用企业衔头发票资格纳税人名单 纳税人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 康平县自来水公司 康平县局 沈阳德氏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东陵分局 沈阳青花副食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陵分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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