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公司购买《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30号
颁布时间:2002-11-07
2002年11月7日 辽地税函[2002]330号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购买〈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报告》(华保沈字[2002] 00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税发[2001] 79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办公室辽地税函 [2001]2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时 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 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公司所使用的保险费是 唯一合法的报销凭证。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保险费发票 管理制度,对领用、保管、发放保险费发票分类登记入账。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公司如拓展新的保险业务,需申请使用新的保险 费发票及总公司修改保费软件而需改变保险费发票票样时,须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另 行审批。 (3)
上一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品销售企业重组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