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贷款购买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2]35号
颁布时间:2002-03-27
2002年3月27日 沈地税函[2002]35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1]5号)中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 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2]3号) 执行。因此,对个人贷款购买住房,工资中用以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利息的部分,仍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不得从个人所得税计征基数中扣除。 (3)
上一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