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摊位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2]9号
颁布时间:2002-01-22
2002年1月22日 沈地税函[2002]9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对市场个体业户及个人在租赁期内转让摊位使用权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予以明 确: 市场个体业户及个人在租赁期内转让摊位使用权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按照省地 税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5]160号)第 六项规定执行,即“个人将在一定的时间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土地位用权、 摊床、商店柜台、房屋等转让属于使用权的转让,是特许权的一种。其所得属于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由使用权转让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 (3)
上一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